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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时间:2016-03-28 来源:本站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保证公司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所有未经公司批准或已批准但并未到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刻制和未进行备案的印章一律视为私刻印章,谁使用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条  2015年5月25日前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所有印章交回公司经营部,由公司统一销毁。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使用印章应在台帐上详细填写时间、用印单位、用印资料名称、用印次数、经办人姓名等。用印留存的台帐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  对于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因工作需要使用相关印章的,由其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派专人进行印章用印,或者经有批准权的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经营部或综合部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刻制,并在公司备案后,交由其使用,但用途不得超出授权使用范围。已授权的印章必须由专人管理、监印,每次使用必须进行使用台帐登记。

第六条 授权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印章的使用范围为仅用于招投标、工程资料整理,不得用于超出授权范围及抵押等经济活动,为此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本公司概不负责,公司将追究其使用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工程项目部原则上不予刻制印章,如情况特殊,经报请公司批准可以刻制项目名称的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仅限在工程技术资料、质保资料以及与工程档案资料有关的其他资料范围内使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内,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将项目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送交公司经营部封存或销毁。

第八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印章保管人必须牢记用印范围、使用制度和纪律,要将印章置于牢固的柜内,不许将印章随便放置,以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保管人离职或变动时,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

第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需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应先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由法人批准,做好详细使用台帐记录后用印。

第十条  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及银行开户等手续须加盖单位公章的,须综合部及财务室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或法人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十一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法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若因工作需要,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书面申请携带印章报告,载明印章使用事由,须分管领导审核,经法人签批后方可带出或由公司指派专人携带使用,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印章管理员或使用者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公司任何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损失,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印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追究印章管理人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印章用印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印章管理规定,在办理批准使用手续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批签字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印章禁止:为外单位、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为外单位人员发任职文件或各种聘书;未经公司批准而出具的各种欠款证明材料;为工程项目合作人出具法人委托书或各种证明材料;影响公司信誉或有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严禁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工程项目部以公司名义或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关联印章,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和使用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二十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将印章交公司经营部或综合部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经废止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公司原《印章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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